西安工会印发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全媒体记者 臧慧 浏览: 4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臧慧) 2月14日,西安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印发《西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以规范企业用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明确,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对劳动者恋爱、结婚、生育以及性别、民族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针对劳动者最关心的劳动报酬问题,《提示函》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针对社会保险,应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的,用工之日起30日即办理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如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此外,还要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调整职工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与职工协商。倡导新就业形态行业就薪资、劳动强度等问题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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