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文艳 浏览: 1

    本报讯 (文艳) 4月15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完善管理职责体系、细化租赁行为规范、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创新监管治理方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住房租赁管理纳入

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同时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界定,部门职责更加明晰。

    《办法》强调,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规范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促进行业合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

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办法》明确,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严禁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及违反规定改变住房用途的住房出租。

    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人均租住房间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办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应当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标准,或者变更租金涨幅,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承租人需安全、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管线,不得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办法》明确,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达到10套(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用于合租,居住使用人数达到10人以上,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配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承担安全检查责任,确保租赁房屋使用安全。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在市场主体管理方面,《办法》强调,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表述。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信息核验、违法信息处置、禁止代收代付租金等责任,并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办法》提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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