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槌之声 维权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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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消费者权益维护日即将到来,劳动者报联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3 ·15法槌之声·维权必修课”专栏,教会广大市民职工“擦亮眼睛”,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们,快来看看这些案例里有没有你们踩过的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吧!

买到假酒腹泻吐  留存证据保权益

    【典型案例】

    刘某以每瓶290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53°飞天茅台,饮后出现腹泻并头痛,经专业人士辨认是假酒。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行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核对收款收据记载编号将4瓶酒委托贵州茅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系假冒商标产品。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具有正确商品标识的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判决商家赔偿刘某三万余元,商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遭遇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商品照片、质量检测报告等,随后可与商家进行协商,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若商家拒绝履行责任,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保持冷静、理性维权、避免过度激动或采取过激的行为。退一赔三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具有显著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

索赔千元被驳回 维权也要合法规

    【典型案例】

    张某在一小商铺购买了一包饼干,然后称饼干已过保质期,向商铺经营者索要1000元赔偿,商铺经营者予以拒绝,称张某是职业打假人,不应向张某赔偿。那么,商家应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在多个法院有多个类似诉讼,而且张某向法院提供的视频显示,张某在选购饼干时,将饼干的生产日期特意放在镜头前予以特写,表明张某在购买饼干时明确知晓饼干已经过期,但张某仍购买了饼干,而且张某购买饼干的过程全程录像,完全不符合一般人购买饼干的正常情形。因此,张某系明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饼干仅超过保质期几天,因此,人民法院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按照饼干实际价值的10倍判决某商店予以赔偿,没有支持张某1000元的赔偿请求。

医美网贷连环套 消费购物需警惕

    【典型案例】

    2023年6月4日,晶晶与某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产品确认单》,约定购买含整形、排毒等项目的医美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无故退款需支付20%违约金"。在该公司引导下,晶晶通过网贷平台借款3万元预付全部费用。6月24日晶晶提出解约时,公司以"一年内不得退款"为由拒绝。截至诉讼时,晶晶未接受任何服务但已产生网贷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消费者预付费用的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涉案合同关于"20%违约金"及"一年内不得退款"的约定,实质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禁止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

    法院认定该公司通过网贷诱导超前消费的行为具有双重危害性:其一,医美机构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法定解除权,违反《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其二,高息网贷违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贷年利率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现为14.6%)则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未实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要求全额退款。医疗美容机构不得通过捆绑网贷方式诱导非理性消费,不得宣传"零风险"或诱导借贷消费。

    实践中,网贷还会以“创业资金”+“网贷”,“股票投资”+“网贷”,甚至“赌博”+“网贷”的形式出现。本案的审理,向大众揭开和曝光了“医美”和“网贷”合作下产生的利益链条,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要理性、网贷要三思”。

进口茶饮标签缺失  商家判赔十倍

    【典型案例】

    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案件,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该案中,原告小唐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些日本茶饮。收到商品后,小唐发现这些茶的外包装上一个中文字都没有,于是立即联系商家,要求证明这些茶是正品。然而,商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小唐一气之下,提出“退一赔十”的赔偿要求。商家则辩称,商品详情页已经写得很清楚,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拒绝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并且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更重要的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并且符合国家的标准。在本案中,商家无法提供商品经过检验检疫的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甚至连证明商品质量合格的材料都没有。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唐的“退一赔十”要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以及是否有检验检疫的证明。”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这样才能确保所购买的食物安全、放心。”对于商家而言,销售进口食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确保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商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检验检疫合格。

    商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预付消费有风险 消费需要擦亮眼

    【典型案例】

    2022年8月31日,谢某、某公司签订《儿童体能训练课程销售协议》,约定某公司为谢某之女提供会员体能培训课程,会员课程有效期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止,共96节正课,5节赠课,培训费共计10782元。后谢某之女参加培训课程。2024年1月14日,某公司闭店停止经营。谢某之女剩余未上课程为39节。双方对未上课程退费事宜发生争议。那么请问:商家是否该向谢某退还剩余课时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为预付式培训合同,谢某一次性支付培训费,某公司分期提供培训服务。合同履行期至2023年8月30日届满,到期后谢某女儿继续在某公司处上课,双方对合同履行期未重新达成约定,也均未举证证实课程可延期的具体时间。该期限已届满,但不影响合同的结算和清算。

    对于谢某未使用的课程,谢某已支付了合同对价,但未享受对待给付,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扣减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后,酌定某公司向谢某退还剩余70%课时费3066.13元。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合同约定的会员有效期届满,但不能以此认定消费者权利终结,如商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扣减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预付款。助力构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环境,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与商家合理利益的双向平衡。

    案例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文字由常皓萱、焦芃滈、左溪瑶、焦一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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