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维权 “定心丸”:违法分包单位必担责
在劳动者工伤维权领域,“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认定工伤的必要前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责任认定规则一直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规定为特殊用工场景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
【典型案例】
李某自甲公司处承接工地木工分包业务后,招用工人王某从事木工作业。2024年3月,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李某主张赔偿,李某以 “个人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拒绝并失联。王某转而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遭甲公司以“无直接用工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抗辩,双方引发争议。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陈洁婷指出,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应依法定程序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传统以 “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违法分包场景中存在例外规定: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或组织,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时,由具备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此责任认定不受“直接劳动关系”要件限制。
以本案为例,法院最终认定,尽管王某与甲公司无直接劳动合同,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双方形成“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甲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主体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支持王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
当劳动者在违法分包链条中权益受损时,法律为其打开直接向责任主体追责的通道。法官呼吁,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用人单位须坚守合规底线,共同筑牢工伤保险制度的法治屏障。
(焦芃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