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能不能延长 看这案例就懂了

来源:焦芃滈 浏览: 1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试用期问题引发的争议一直备受关注。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期限规定及能否延长等问题,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 4 年(2020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然而,该公司以王某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未达成销售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 2020年6月30日。王某认为公司延长试用期不合规,双方因此引发争议。

【法官说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适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上述案例,王某与公司最初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本属合法。但公司在试用期满后,以王某未达成销售目标为由延长试用期,这一行为实质上构成了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由于该违法约定已实际履行,用人单位不仅要向王某补足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还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比如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上限,用人单位可否期满后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行为同样不被法律允许,仍属于违法行为。

    试用期的约定与延长须以法律为准绳。违法约定试用期不仅可能导致用工成本增加,还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以案例为镜鉴,明晰权利边界与法律后果,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焦芃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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