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声·职工维权必修课

灵活用工莫越界 恶意欠薪必担责

来源:全媒体记者 焦芃滈 浏览: 0

    灵活用工不等于发放薪资也能“灵活”

    当下,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壮大。此类岗位用工模式灵活、合作形式多样,部分用工主体由此产生误区,认为新业态下劳动报酬可以随意拖延,拖欠薪资无伤大雅。对此法律明确回应:劳动报酬支付有刚性法律约束,任何用工形式都不能突破法律红线。

    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非单纯的道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同样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创新,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始终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拖欠主播工资 负责人逃匿获刑

    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直观展现了新业态恶意欠薪的严重法律后果。被告人金某系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其招录数十名网络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经营期间,金某长期拖欠主播劳动报酬,累计金额超过 35 万元。劳动者维权投诉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结清拖欠工资。但金某无视法律文书的强制效力,不仅未按期履约,反而选择逃匿。

    金某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违约、一般行政违法范畴,触犯了刑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构成刑事犯罪。综合全案情节,法院最终判决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划清罪与非罪 守住经营底线

    该判例具有重要的普法与警示意义。一方面,法律保护不分用工形态。新业态只是改变了工作与合作方式,并未改变劳动本质,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从业者,与传统行业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灵活用工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借口。另一方面,案件清晰划定了欠薪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企业若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发放薪酬,应主动与劳动者、工会及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法律惩戒的是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

    诚信守法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底线。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计、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凝聚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在此提醒各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轻则承担民事赔偿、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是人情道义,而是每一家用工单位必须恪守的法律本分。

                 全媒体记者 焦芃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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